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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事被判一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2-04-26 13:01: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朗浩 叶琦)
4月2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医疗费等共计39139.21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05月8日晚上12时左右,协警欧某某、夏某某等人在会昌县城的“万佳聚”夜宵店结账时,与陈某发生口角纠纷。当晚12点多钟,陈某打电话叫来陈某某和李某、被告人曾某等人,李某叫曾某把刀带到来,李某拿了一把大砍刀,曾某拿了一把匕首样的短刀。一伙人要老板万某某等人邀欧某某、刘某等人吃夜宵喝酒为名,陈某某用砖头、脚使劲踢夏某某。接着,陈某叫陈某某、李某、曾某三人用刀砍夏某某的身体,造成夏某某头部、左手臂膀、胸部10处创伤,经法医鉴定:夏某某伤情为轻伤乙级。案发后由陈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且赔偿到位。被告人曾某于同年9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2012年1月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某因住宿费之事看不惯老板娘的做法,于是产生了要殴打老板娘(黄某某)。当晚因黄某某与老公刘某某同住在旅馆的二楼,怕打不过刘某某,未对黄某某下手。之后曾某就产生殴打刘某某(老板娘的女儿)来达到教训老板娘的目的。当日早上6点钟,被告人曾某在五楼阳台柴火堆拿到一根约80公分长的木棍进入刘某某房间,对熟睡中的刘某某头部用木棍猛打了二下。刘某某被打大喊“救命”,并边喊边用自己的双手护住头部。曾某听到刘某某大声喊叫后就发慌,又用木棍往刘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立即逃离。被害人刘某某从五楼哭着跑下楼并把自己被打的事告诉父母。其父刘某某用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后,锁定被告人曾某并抓获。造成刘某某头部肿胀、右手食指近节指骨斜形骨折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并鉴定为伤残十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因被告人曾某用柴木棍打其头部及身体,受伤后被他人送往会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115.06元,住院15天,需护理费121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30962元,门诊治疗费6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39239.2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一人轻伤甲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明在第一起犯罪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诉讼赔偿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补课费无证据,故予以驳回。被告人曾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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