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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照看房屋”抵工钱 十年后被判返还原物
发布时间:2012-04-26 13:47:4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邓成江)
4月18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区房屋管理所起诉被告张某、王某返还房屋一案,二被告因无权占有被判返还原物。
2002年,重庆市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特钢公司)在修建职工住房时,被告张某、王某在建筑工地为其打工,因拖欠两被告工资,业主和承建商就让两被告照看争议房屋,10年来张某、王某一直居住该房屋。 2006年,特钢公司破产,将其位于北碚区范围内包括争议房屋在内的职工住房14栋移交给区房屋管理所,房屋性质为重庆市直管公房。原告在接管涉案房产管理中,发现被告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占用该房屋,经多次催告要求腾空所占房屋未果,遂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房屋。 张某、王某同意诉称房屋是国家的,但认为因特钢拖欠工资让其照看房屋,十年来一直居住在里面,现谁要房屋谁就应把工钱给他们。 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没有合法的理由居住在该房屋内,应予搬离,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农民工应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张某、王某被特钢公司拖欠工资,应在特钢公司破产时依法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区房管所依法接管特钢公司位于北碚区范围内的14栋职工住房,与二被告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要求房管所支付其工资。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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