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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中学生为当“英雄”模仿电影行抢劫被判
发布时间:2012-04-26 15:21: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康宁 黄戌娟)  “我对我们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我今后一定会改过自新,我还想回到学校读书。”三名16岁正在上高中的学生因犯抢劫罪在法院接受庭审时说。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经过审理并举行缓刑听证会听取意见后,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聂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左某、聂某、廖某均系在校高中学学生,年仅16岁,平时是好朋友。由于受网络游戏的影响,2011年1月的一天,左某、聂某、廖某三人突发奇想,想在同学面前显狠逞英雄,做一件让学校同学对他们“五体投地”的事件,于是三人预谋夜晚抢劫他人,并仿照有关影视资料的抢劫情形,各自分工,开始自己的犯罪行为。2011年1月3日21时,左某、聂某、廖某三人携带水果刀等工具,闯入湘潭县易俗河镇某个体超市,三人按照分工抢劫女店主马某现金、金器等财物,总价值7195元。案发后,被抢财物已退回,廖某主动到湘潭县公安局青山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左某、聂某主动与被害人马某达成调解协议,退赔被害人的钱财,主动赔礼道歉、认错,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湘潭县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该案的审理,由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合议庭审理本案,通过湘潭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三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迅速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决定举行量刑听证,4月19日上午,县法院召开量刑听证会,通知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组织工作人员、基层组织代表和被告人所在学校教师、辩护人参加。并邀请政法委、人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余人参加量刑听证会。刑庭审判人员认真听取各方对三被告人的个人表现情况和帮教意见,各方人员均向本院表示,左某等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为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系受网络游戏的影响,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三人认罪服法,有悔改表现,只要以后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还是可以挽救,建议法院对三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县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各方的意见,从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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