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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法院公开庭审推动“阳光司法工程”
发布时间:2012-04-26 15:47: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剑松 苏银堂)
4月24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在大审判庭内举行“百个案件比技能、千名法官进基层、万名群众评法院”公开庭审活动,就李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进行公开庭审观摩。这次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共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全县的爆破员及社会各界人士170余人参加了这次公开庭审活动的旁听。
这次公开庭审的案件是一件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涉爆人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意义。200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姚县金碧镇金龙社区工程队从事爆破作业,期间其所领用民爆物品未使用完。2008年初的一天下午,应曾帮其干活的范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姚县金碧镇金龙社区家中将其未使用完的硝铵炸药9千克、雷管40枚、导火索30米卖给了范某某用于自家院内炸石头。2012年2月27日,该案移送到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3日,大姚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李某某执行了逮捕。在庭审中,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希望法官对他从轻判处。合议庭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当庭作出了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 为贯彻落实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好“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和“百个案件比技能、千名法官进基层、万名群众评法院”活动,大姚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百千万”活动领导小组确保活动有序开展。这次公开开庭审理的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大姚县“百千万”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旁听,大姚县公安局也组织了全县130名爆破员参与了旁听庭审的活动。 庭审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前来参加旁听的群众发放问卷调查函150份,收回150份,旁听人员对庭审效果、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及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8条,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庭审及法院工作。此次公开庭审,得到了广泛赞誉,参加旁听人员认为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进一步将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公正透明的良好司法形象,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展示了法官的执法办案水平和风采,收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对群众接受法制教育、认识、了解、信任法院工作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林红梅走下审判席,与前来旁听庭审的人员面对面交流。互动交流气氛活跃,旁听人员特别是爆破员在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后,感触很深,提出了许多关心的问题,一是爆炸物使用和管理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分;二是针对本案,这类犯罪量刑时的依据时什么?三是在爆炸物运输、管理、使用过程中,哪些情节构成犯罪?主审法官林红梅针对旁听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并就本案的证据确认、量刑依据、相关法律等方面,做了深入细致的解说,并提醒广大爆破员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规范的管理和使用爆炸物。 活动结束后,一位来自西南石油勘探公司的爆破员深有感触,他说:“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对我们触动很大,被告人碍于人情关系,非法买卖爆炸物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样的事情,我们平时只是在电视上看到,今天是第一次有这么直观的感受。这是一次难得的教育机会,对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有很大的作用。” 按照“百千万”活动的实施方案,大姚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公开庭审活动,坚持“请进来”和 “走出去”的方式,针对案件的类型,精心选择开庭地点,把阳光司法延伸到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广泛深入的开展庭审观摩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范围,满足群众对司法透明度的要求,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审判,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全面提升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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