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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师为弟报仇剪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7 09:51: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元庆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石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石亮与方文、余祥、吴俊等人在自己经营的理发店喝酒,余祥弟弟的同学刘某下了晚自习路过理发店时,告诉余祥有人扬言要打其弟弟。此时,鄱阳县乐丰中学的学生严小珍、孙国行等人正好从理发店对面的路口走过。 余祥听说打其弟弟的人过来了,便邀集被告人石亮等人迎上去将严小珍、孙国行等人拦住,并让刘某指认是谁要打余祥的弟弟,刘某指了下严小珍,余祥与被告人石亮等人便冲上去殴打严小珍,导致双发发生互殴。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石亮用随身携带的一把理发剪刀对孙国行的头部刺了几下,导致孙国行的头部多处创口,右侧额顶部颅内挫伤伴颅内积气,右侧额顶颅骨骨折。经鉴定,孙国行的伤情为重伤乙级。 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石亮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亮等人因琐事持剪刀刺伤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亮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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