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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明知盗伐仍帮忙运输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7 09:54: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明 华金龙)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雪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7月23日,被告人王雪乐接到侯岗乡林家村“少华”的电话,叫其晚上到王家坞山场运树,王雪乐开始没有答应。在“少华”多次打电话要求并许以利益的情况下,王雪乐于次日凌晨1时许,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王家坞山场,在明知杉木系“少华”盗伐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忙运输,共运输杉木66根。在运输过程中,被告人王雪乐被当地村民当场抓获。经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帮忙运输的杉木价值共计人民币22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雪乐明知是他人盗伐的数目而帮忙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雪乐自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予以认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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