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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撞人责任咋分担 出租公司与司机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04-27 11:18:4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杨清惠 刘婷)   出租车撞人,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如何分担责任?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样一起案件,数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过程。

    2010年3月,百花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王某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某人身和财产损失,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全责。后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百花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以外共支付赔偿款27万余元。百花出租车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认为按照出租车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王某应对保险之外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已垫付的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百花出租车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给百花公司造成了损失,百花公司有权追偿。百花公司属于出租车公司,因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其主要运营风险。百花公司在办理保险时并未与王某进行协商,在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将自己的运营风险转移给雇员承担,有失公平,故认定王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承担82358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百花出租车公司与王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数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过程。庭审中,双方都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过重。百花出租车公司认为在交通事故中王某负全责且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了王某承担保险之外的事故赔偿责任。王某则认为作为驾驶员其已交纳了风险保证金,只应在风险保证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据了解,在北京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一般都存在两种合同:

    一是承包营运合同书,该合同是由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的制式合同文本,这份合同约定了双方承包出租车的权利义务,例如营运方式、期限、承包定额等事项主要约定在这份合同中,承包营运合同书是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关于承包出租车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载体。出租车公司的惯常作法是在承包营运合同书之外与驾驶员还会签订补充协议,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进一步的权利义务会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例如本案中对于交通违章及事故中就约定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超过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均由驾驶员承担”。

    二是劳动合同。该合同是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制式合同文本,这份合同约定了出租驾驶员作为劳动者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须先经劳动仲裁。出租车公司既是用工单位也是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出租车公司发包出去的是经营权,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在较大的自主性;驾驶员承包了出租车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接受出租车公司的管理和约束。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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