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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街上散步遭横祸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作者:刘丹   发布时间:2012-04-27 15:07:43


    “我老汉现在手都不能动弹,以后都残疾了,你们还嫌钱赔的多,好好一个人成这样了,你们哪个负责?”3月末的一天,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传来一阵阵激烈的争论声。

    “该我们赔偿的我们肯定赔,不该我们负责的我们不可能承担。”一个细声细语的声音慢条斯理的传出来。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庭审现场,这种类似的争论在每天的庭审当中总是时不时的传来,也是法官们觉得最为常见的事情。

    本案就事实本身来看很简单,是典型的只有肇事者和受害人的交通事故案件,鲜某在2011年9月18日晚上19时左右在大街上散步,被赵某驾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撞倒,致使鲜某受伤,鲜某住院治疗49天,在住院期间,赵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

    经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系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鲜某不负事故责任。2012年1月9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鲜某属八级伤残。经查赵某的摩托车有交强险。

    案情虽然简单,但是本案也有着它极为特殊的一面,就是被告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几个月因吸毒已经死亡,且无任何亲属。

    得知此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原告鲜某联系,鲜某称在起诉时并不知被告赵某已经死亡,现在他身体不适,便委托其子鲜某某出庭参加诉讼。

    为了原告能尽快得到赔偿,法官在开庭前组织鲜某与该案的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调解。

    原告鲜某起诉时主张的费用是八万多元,法官告知其赵某已经死亡也没有继承人,而由赵某承担的费用可能就得不到赔偿。随后,原告之子权衡利弊便自愿放弃被告赵某应承担的费用,并撤回对赵某的起诉。

    仅剩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费用,原以为会很快调解成功的案件,却因原告应按照农村人口还是城镇人口标准来计算有关费用再次发生分歧。  

    鲜某是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现在他退休了,每月都有退休工资,这个都有证据的,不能因为他户口是农村的就要按照农村的标准来。

    韦法官看鲜某某现在态度坚决,就准备采取分开调解的办法,分别做工作。

    在鲜某某出去后,韦法官给保险公司代理人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看法,认为现在对于收入方式不是农业生产的人员,是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在认定上是从宽,但证据上是从严的,你看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工资本、社保缴纳证明都有,你们也要考虑原告作为受害者,好好的在街上散步却无辜受伤了,且被告赵某已经死亡,他们本来应得到的赔偿额已经没有多少,就只有你们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的赔偿数额了,原告自己都要承担将近一半的费用,现在都讲和谐社会,你们保险公司要综合考虑,不能太死板了。

    保险公司代理人把证据看了后表示认同,但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按照50元一天计算,韦法官看到保险公司对原告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不再有异议了,就趁热打铁出去作原告代理人的工作。

    现在保险公司已经让步同意按照城镇职工标准计算费用了,在护理费这块也有所让步,按照城镇职工标准计算原告得到合理的赔偿。

    鲜某某听闻按照城镇职工标准计算眉头终于缓和下来,权衡再三终于同意,就是这么一个简单又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工作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法官一直在给双方做工作,往往一方作通了,对方却又变卦了,来回碰壁,但并没有气馁,马上又围绕争议焦点再次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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