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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导致报废 车主怒告修理方索赔
发布时间:2012-04-28 09:55:1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黄敏)   租来的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汽车服务公司维修,没想到,车从服务公司开出两小时后自燃而报废,愤怒的租车主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索赔11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王先生称,2012年1月,其租来的桑塔纳轿车(日租200元,租期2011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因发生交通事故,送往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修理。双方原定于2012年2月15日交车,但被告直到2012年3月1日才将车交给原告。原告在试车过程中发现机油报警,方向跑偏,于是将车交给被告继续修理。后于当日18时左右将车从被告处开回。不想当晚20时许,原告在开车驶往顺义的途中,汽车突然自燃,车辆也因此次着火而报废。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应该保证原告能够正常、安全使用车辆,现因被告在修理车辆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车辆烧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42000元,车辆安装的附件及修理所换配件、修车费、保险费5000元,租金损失680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损失共计115200元。

    法院在送达起诉材料时,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表示,因原告在车上加装音响,对车辆进行了改装,且没有提交鉴定材料,导致无法确定着火原因,因此,被告将根据法院判决确定是否予以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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