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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子为争沙源持械打砸相邻沙场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2-04-28 11:03: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因争沙源便纠集多人持械公然对相邻沙场的挖机、工程车及司机进行打砸。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郭层桃等六人寻衅滋事一案。

    2011年3月下旬,被告人郭层桃与人合伙经营荣华沙场与相邻的莲花沙场因争沙源产生纠纷。同年4月2日上午,刘荣华通知被告人郭层桃及郭文华组织人员去阻止莲花沙场采挖沙石。当日中午,被告人郭层桃、郭相华及郭文华即纠集被告人钟敏、刘绍杰、刘根平、刘桂平等十余人来到莲花沙场,但因莲花沙场当时下班无人,被告人郭层桃、郭相华、钟敏、刘绍杰、刘根平、刘桂平等人便在圩镇吃饭。饭后,被告人郭层桃、郭相华、钟敏、刘绍杰、刘根平、刘桂平等十余人持钢筋再次来到莲花沙场,为阻止莲花沙场采挖沙石,公然对挖机司机、工程车司机等人进行殴打,并砸坏正在采挖沙石的一台挖机和二台工程车。经鉴定,被砸挖机及工程车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372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五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乙级,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告人郭层桃、郭相华已各赔偿被害方损失2000元,被告人刘桂平已赔偿损失1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敏、郭层桃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层桃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同案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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