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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需麻醉 监管不当夺人命
发布时间:2012-04-28 14:10:1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吕志)   近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医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对麻醉监测管理不当,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0年7月31日,患者李某在彝良县某医院实施右尺桡骨、右跟骨骨折愈合内固定物取出手术治疗过程中死亡。案件发生后,云南省医学会对李某病例进行鉴定,认定医院方对医疗卫生核心管理制度认识和落实不够,术中对麻醉的监测管理不当,在李某出现异常情况时处理不力,被告的过失与李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李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1年5月5日,李某父亲、妻子及子女3人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某医院赔偿患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死者李某丧葬等费用合计801278.00元。被告某医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无异议,认为李某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但是不同意原告按死者李某生前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应按事故发生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法官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就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按李某生前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院并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以及医患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2326.40元的一审判决,扣除已支付的60000.00元,尚应赔偿原告损失492326.4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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