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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情法官有义 能动调解促赔52万
发布时间:2012-05-02 09:14: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荣清)   事故无情法官有义,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日前成功调解一起车毁、人伤、货损,起诉标的达792179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主审法官的能动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及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5072.42元。

    2011年12月28日被告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6国道自瑞金往广东方向行驶至G206线1943KM+900M转弯路段时,在相对方向有来车可能时实施超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于道路东侧路外,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道路路边防护栏受损、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昌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张某因事故受伤用去医疗费1829.92元,造成货物损失391258.7元。原告张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认证价格损失为253430元,用去评估费6000元。

    案件起诉到会昌法院后,原告因货物损失较大申请诉前保全故法院依法扣留了被告车辆。会昌法院法官在与被告联系过程中得知被告主要经济收入靠运营,故车辆被扣押直接影响被告的赔付能力。主审法官积极与原告、保险公司等多方联系,在确保原告权益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进行担保赔付,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扣押。被告车辆的正常运营极大地加速了调解的进程。

  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首先把诉讼标的分为几大块,首先就双方都无异议的损失进行调解,然后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则召集双方由原告说明损失的计算及相关损失的证据来源,同时由保险公司说明赔付的规则及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限额。而法官则居中调解,同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明确交通事故理应赔付的范围,从而促使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在法官的能动调解下,经过将近两天的时间双方达成两个调解协议,由被告及保险公司赔付给被告525072.42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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