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严杨)
陈女士雇杨某的农用车去其前夫张某家搬运陪嫁财物,杨某与张某及其父发生口角并被打伤,遂将张某父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张某父亲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160余元。
2011年11月1日,陈女士雇原告杨某的农用车到其前夫张某家拉陈女士结婚时娘家陪送的财产,在往车上搬运财产过程中,张某回到家门口停放自行车后,用手拍打了原告的农用车玻璃,原告上前制止,后张某父亲上前骂原告并推搡原告,在推搡原告过程中,原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胸部软组织损伤,医嘱休息一周,发生医疗费600余元。2011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父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端拍打原告的车辆玻璃,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不妥;原告发现被告张某拍打车辆玻璃后出言不逊,导致纠纷,应负20%责任;张某父亲听到原告不逊之言后,不是积极化解纠纷,而是对原告进行辱骂并上前与原告进行肢体接触,且推搡原告,原告身体所受伤害,与张某父亲的推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张某父亲应负80%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某对原告身体实施侵害行为,故张某对原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