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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施工意外受伤 雇主与发包方共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04 08:56:4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邹桃生 刘云)
刘甲和宋某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刘乙,不料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刘甲和宋某怎么也想不通,不仅刘乙要赔偿雇工刘丙医疗费等损失,而且他们作为发包方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月3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刘甲和宋某才如梦方醒。
2010年10月14日,刘甲和宋某将会昌县湘南三路路基挡土墙工程发包给了刘乙,刘乙便雇请刘丙在其工地做工,双方约定每天工资80元。2010年11月24日下午3时许,刘丙在搬水泥时被铲车铲伤双腿,诊断为双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在当地县医院住院治疗106天。2011年9月29日,会昌康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丙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刘丙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5894.30元刘乙已全部支付,但后续治疗费2534.50元及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刘乙则提出要与刘甲和宋某共同承担,刘丙向其三人主张权利无果后,即向会昌法院提起诉讼。 起初,刘甲和宋某认为,雇请刘丙做工的是刘乙,他们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赔偿与否完全是刘乙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殊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中作为发包人的刘甲和宋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将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刘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关系明确后,刘甲、宋某、刘乙三人很快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意见:除已付费用外,三人再一次性赔偿刘丙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38000元并当庭付清。一起雇员受伤案就这样得到圆满解决。 在此,法官提醒进城务工人员,在寻找工作时应当尽量到管理正规、资质健全、手续合法的企业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出现“无人赔付”或“赔付不起”的现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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