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伙同村民小组干部非法卖地,并私分钱款的职务侵占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毛某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5月份,被告人毛某进的好友皮某宾、熊某军想在连锦居委会毛村买建房地基,毛某进准备将毛村的两宗建房地基分别卖给他们,并带两人看了地,同时谈好:每宗地基合同价70000元,另外熊某军还答应出30000元好处费给毛村干部。双方谈好后,被告人毛某进便叫了村长毛某良以及村民毛某平等四人(均另处理)一起到高安市水利局食堂商量卖地的事。双方见面后,被告人毛某进先向皮某宾、熊某军介绍了毛某良的村干部身份,后又向毛某良等人提出可以把毛村靠近原交警停车场的两宗建房地基卖给皮某宾、熊某军,每宗70000元,毛某良、毛某平等四人都同意。趁皮某宾、熊某军去打印合同和取款之际,被告人毛某进提出要把此卖地款140000元私分,不上交村里。因当时的村会计毛某保在外打工,就打电话告诉了毛某保要卖地分钱的事,毛某保也同意卖地分钱。当日,被告人毛某进等人就卖地款140000元私分,另外由熊某军多付给村干部的30000元好处费由被告人毛某进一人独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进与毛某良、毛某保相互勾结,利用毛某良、毛某保担任村民小组干部的职务之便,将本村的土地非法卖与他人,得款140000元进行私分,将本村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