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徐双桂)
一个两岁的幼儿独自在马路上玩耍被汽车撞残,司机和监护人都应该承担责任。2012年5月4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徐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胡某58万余元,原告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2010年11月11日下午5时许,两岁的胡某在屋门口前的道路上玩耍时,被告徐某驾驶无牌货车在左转弯时,造成将原告带倒在车轮下并在原告右上臂碾过的交通事故。事发时,原告胡某的监护人未在场。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当晚被送往上级医院医治,在入院当天施行右上臂上段外伤性截肢手术。2010年11月25日原告伤愈出院。2011年1月14日原告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五级,后期安装假肢需花费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徐某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生活小区行驶时未注意行车安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玩耍时,应当由其监护人带领,而原告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让年幼的小孩独自在道路上玩耍,原告父母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