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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作者:杨红梅   发布时间:2012-12-17 14:46:33


    案例:被告人王某驾驶面包车在公路上撞伤对向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后,拦车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在抢救的过程中,因张某家人要打王某,王某因害怕挨打而逃离,案发后四年回到家,从其母口中得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再次外逃,一年后被抓获。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合议庭在合议时存在重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案发后抢救伤者,在医院时因害怕被殴打逃跑,不应认定肇事后逃逸,在三年以下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害怕被殴打而逃跑不是逃逸行为,但其并没有在逃离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是外逃,且中途回家得知张某死亡再次选择逃离,充分证明王某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在三至七年内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综合来看,王某逃跑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交通肇事犯罪是基层法院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告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经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案件侦查难度大等现象发生。同时因行为人逃逸行为的复杂性,造成在审判实践中认识并不一致,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因此,笔者所在院结合本院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进行了主题研讨,并就以下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逃离事故现场和逃避法律追究。

    二、事故现场应作扩大化解释,比如延伸到抢救伤者的医院、救人的途中等。

    三、逃逸时间确定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四、交通运输肇事后,肇事人脱离现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去投案,应构成肇事后逃逸。

    五、交通运输肇事后,肇事人害怕挨打离开现场,报警并等候警察的到来;或者和单位领导、基层组织等说明自己发生肇事,委托报警等。即使离开肇事现场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去投案,均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本案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是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的殴打而逃跑。如果肇事者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当其离开后一直不报警,外逃五年,说明其主观上已从暂时躲避转化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避法律追究已不言而喻。王某的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体规定,是只要符合一般主体即可。因此,从以上几方面分析来看,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较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责任追究等动机而故意逃逸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这一规定是责任认定的根本依据,但具体认定时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形,笔者从行为人主观动机出发分三种情形说明: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三、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逃跑与脱逃的区别。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司法机关有效控制而逃跑。脱逃是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逃离。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开车迅速离开,是逃跑。如果行为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关押式的强制措施后或被押解途中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为脱逃罪,应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而非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二)逃跑与在逃的区别。《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解释》规定逃逸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但事故发生后的时间段到底是多长?笔者认为,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案发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这段时间。比如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带去问话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时,趁人不备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逸。但如果行为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期间,脱离司法机关的管制离开,属于在逃,作为犯罪的一个酌定情节考虑,而非以逃逸作为加重情节处理。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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