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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低价买赃车 男子与盗车团伙同“上阵”挑选
发布时间:2012-05-08 11:57: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亚军 吕志豪)
安徽省一男子贪图便宜,企图以低价购买好车。为此,他不惜亲自出马,“钦点”盗窃分子预谋盗取的车辆。该男子终为自己的行为埋单。5月8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保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保汉,男,1977年6月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曹集镇。 2002年3月份,被告人杨保汉找到阚某(已判刑),想以低于2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预付部分购车款。阚某找到乔某(已判刑),并向乔某预付10000元购车款。乔某找到张某、张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三人预谋后于2002年3月12日窜至固始县城桃花坞路,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自己家门口的一辆豫S-40772号红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价值27000元)盗走。得手后,乔某打电话给阚某,告知其在固始县只偷到一辆普通型桑塔纳,于是阚某伙同被告人杨保汉赶到淮河邢营子渡口接应。乔某将车交给被告人,阚某将余下的4000元购车款交给乔某。 被告人杨保汉得到该车后,嫌该车太旧,想将该车退还,被乔某等人拒绝。后经协商,乔某要求被告人补交10000元现金,给其“弄”一辆新的。被告人同意。 为保证预购车的质量,2002年4月5日,被告人杨保汉亲自出马,伙同乔某、张某某来到固始县城找到张某。次日凌晨,乔某等四人窜至固始县城关蓼北路港都宾馆门口,被告人及乔某在张某的车上等候。张某某将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秀普通桑塔纳(价值103500元)车门撬开盗走。经协商,被告人再付给乔某等人8000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得到该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保汉与盗窃分子事前同谋,购买盗窃所得的机动车,总价值1305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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