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勇生 易奇冈) 5月8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和妻子曾某夫妻关系不好,王某怀疑妻子曾某与邹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曾某与王某离婚。2011年11月27日,接到法院离婚判决书后,遂产生报复邹某的想法。次日晚上7点,王某驾着摩托车携带事先买好的两桶红油漆和一壶汽油来到邹某村庄,先是在村庄祠堂墙壁写上辱骂邹某和曾某不当关系的文字。发现邹某不在家后,用石头砸烂门锁进入屋内,将携带的汽油洒在大厅的桌子上和邹某卧室并点燃,将大厅内的桌子、电视机卧室内的衣物、被褥、财物等全部烧毁,致使邹某的房屋结构受损成局部危房,直接经济损失11243元。2011年11月29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愤报复,将被害人家中的财物洒上汽油烧毁,致使被害人房屋受损,财产遭受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11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