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
5月7日,江西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处被告人程艳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1年4月,被告人程艳红因身怀有孕营业身体不支,且其租赁九江县万客汇市场的门面也将到期,她打算将该门面转让,但房东吴同富不同意。于是程艳红背着房东对外告示门面转让,并擅自更改门面租赁合同起始日期,将2007年1月1日改为2009年9月1日。2011年6月份被害人张新玲找到程艳红,欲承租该门面,被告人程艳红谎称该门面2014年9月1日到期以及房东同意转让等情况。而后,程艳红在沙河街花300元找了一个陌生的中老年人冒充房东吴同富的签字同意转让,将该门面转让给被害人张新玲,收取张新玲转让费6万余元,除去店内空调以及三个月的租金,程艳红实际骗得被害人张新玲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程艳红到九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艳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程艳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艳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