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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斗气互相撞车 事隔一年再起诉难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09 09:06:3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范岐)   井华(化名)因与何亮(化名)发生口角驾驶其车辆撞向何亮的车,造成车辆损害。事隔一年多后何亮才诉至法院要求井华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等。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11月7日,原告何亮因装卸货物次序问题与被告井华发生争执。被告井华驾驶其车辆撞向原告的自卸车,造成车辆损失。何亮因与井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其修理费、停运损失费等共计31708元。

    何亮称,他为此事花费修理费近2万余元,并造成停运损失12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9月28日的修理费发票一张。

    庭审过程中,被告井华的代理人辩称,何亮提交的票据是2011年9月28日,事隔一年多已不能认定该票据反映的损失系当时被告撞车所致。而何亮在这一年中因与被告协商损失未果,遂因斗气将井华车撞损。为此,井华只认可赔偿原告部分汽车修理费2000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井华以驾车倒车方式将原告何亮的车辆撞损,对此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而在事隔近一年时间才进行维修,现被告对原告所发生的修车费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与被告的损害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本院以被告认可的修理费数额确认,对原告的过高要求不予支持。故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损失2000元,驳回何亮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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