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洪文林)
近日,安徽宣城市中院审结一起专以烟酒专卖店为作案对象的团伙案件,终审判决胡某等四云南人犯盗窃、抢劫罪,分别判处其十二年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胡某等四人均为云南楚雄人,2011年2月11日至2011年2月21日,胡某等人先后在安徽省宁国市、浙江省临安市多次实施盗窃作案,作案对象均为烟酒店。胡某等人采取撬门入室等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先后作案七起,涉案金额价值高达人民币72492元。其中,2011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胡某等四人驾车窜至宁国市西津街道被害人段某经营的烟酒店,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取财物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胡某等人遂取出事先准备的两把东洋刀挥舞威逼,并在争执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四人见被害人放弃反抗,遂劫走各种类型香烟70余条。经鉴定,被劫香烟价值人民币13035元。
宁国市人民法院以胡某等人犯盗窃、抢劫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九年不等,并各处罚金。胡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院审理认为,胡某等人共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胡某等四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