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欣广)
被告人于国岭急于发财,打起了盗割电线和通信电缆的主意,伙同他人两次盗割电线、电缆,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合并判处被告人于国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秋,袁叶群、李明五、闫富生预谋盗割电力线,纠集被告人于国岭开机动三轮车,携带破坏钯,电工用的脚爬子等工具到西平县专探乡小庄王村,欲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因天下雨盗割未遂。同年秋的一天晚上,袁叶群、闫富生、李长庚等人再次预谋盗割通信电缆线,被告人于国岭开机动三轮车到西平县砖瓦厂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两空,100米,价值7460元。作案后外逃,2011年9月2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分局抓获,同年10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国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第一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第二次盗窃通信电缆线,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于国岭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于国岭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