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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频繁转手 公司不满欲除“车籍”
发布时间:2012-05-11 09:10:4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董吉)   已签订挂靠合同的车辆,几次易主后,致使车辆未按合同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原车主的挂靠合同并追索车辆拖欠的各项费用。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平某与案外人朱某、王某合伙购买了一辆东风货车,被告平某以车主名义与原告鄱阳县某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该车挂靠原告公司运营,协议约定:车主为平某的东风货车应依法缴纳的运管费、养路费均先由平某向原告公司缴纳,然后由公司将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所交来的规费向有关管理部门统一缴纳。挂靠期间,平某应向汽车运输公司每月交纳200元挂靠服务费。

    同年,被告平某通过签订协议将其拥有的该车股份转让给朱某。后朱某又授权王某将该车转让给本案第二被告万某,之后一直由被告万某向原告公司交纳各种费用。

    之后,被告万某又将该车转让给案外人吴某,因原告公司要求与吴某解除挂靠关系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该车即未再向原告公司交纳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平某之间签订的挂靠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原告公司知道平某将该车转让给被告万某并接受万某继续交纳各项费用,所以被告平某的合同权利义务由被告万某概括承受,被告平某与原告公司的合同应认定为经原告公司同意转让,故原告公司与被告平某之间已经不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平某之间的运输车辆挂靠合同关系已无实际意义。被告万某又将该车转让给案外人吴某,但万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转让行为已经原告公司同意,故被告万某应履行挂靠合同的义务。故该挂靠货车所产生的服务费应由被告万某支付。另原告公司要求两被告向原告公司支付养路费1472元、运管费100元及滞纳金221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代为交纳该各项费用,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万某支付原告公司服务费400元;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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