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傅龙根)
被告张某为了图自己方便自己送货,夜间将货车停在公路边,不料被另一司机所驾驶的无证摩托车撞上,造成该摩托受损,摩托车车主受伤的严重后果。2012年5月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张某因夜间在道路上停靠车辆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而被判决承担40%的责任,赔付原告江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摩托车车损等费用共计2.3万元。
2011年7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张某因送货至新干三鑫酒店,为图卸货方便,将货车直接停放在105国道上,恰逢原告江某驾驶无证无牌的二轮摩托车从樟树往吉安方向行驶,因灯光昏暗、视线不清,与被告张某的货车相撞,造成该二轮摩托车受损,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江某当即被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2天,用去医疗费2.4万余元。2011年11月1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江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后经法医验伤机构鉴定,江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另江某的摩托车维修费共计1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夜间在道路上停靠车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江某不能充分判断道路上的障碍状况,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40%的责任。同时,原告江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表明其驾驶技术相对缺乏,并且在行驶过程中撞上停靠在路边的货车,表明其在驾驶中未尽到足够的谨慎驾驶、安全操作义务。因此,江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