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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一流窜偷狗团伙在鄱阳“折翼”
发布时间:2012-05-11 16:55:3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一伙江苏盐城籍的偷狗团伙在鄱阳落网。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建文、张志龙、李士实、宋军、揭赵仁、胡志明、朱应春等七人有期徒刑四年至管制两年不等。
2011年八九月间,被告人张建文、张志龙在鄱阳县鄱田公路两边及岔路边的村庄里采用以弩发射麻醉针的方式盗狗百余条,重3140近,赃物价值12560元。 2011年9月5日、7日深夜,被告人李士实、宋军在鄱田公路边的村庄里,采用上述方法盗狗17条,重430斤,赃物价值1935元。 被告人揭赵仁明知是被告人张建文、等人偷盗的狗而仍予以收购,被告人胡志明、朱应春明知这些狗是盗窃而来的,为了盈利仍帮忙运输、加工。 案发后,被告人揭赵仁、胡志明、朱应春均退出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文、张志龙、被告人李士实、送军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建文、张志龙盗窃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士实、宋军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揭赵仁、胡志明、朱应春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加工,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盗窃所得罪。在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被告人赵仁行为积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志明、朱应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揭赵仁等三人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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