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傅龙根)
好心载客却发生事故,乘客在车辆发生故障时紧急跳车被压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某11万元。
2011年10月20日17时许,原告肖某驾驶一辆小客车载受害人肖某,途经新干县桃溪乡一斜路段时,由于原告肖某操作不当导致小客车熄火后退,受害人陈某为了逃生立马跳车,由于惯性在跳车中摔倒,随后被原告肖某驾驶的小客车后退压住当场死亡。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原告肖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协调,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向受害人陈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费用共计15.7万元。另查明,2011年5月12日,原告肖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即2011年5月12日至2012年5月11日)。原告肖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当肇事车辆因熄火而后退时主动跳车逃生,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随后又被车辆压住丧生,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属于交强险保护的第三者。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已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其作为被保险人具备主体资格向被告索赔。原告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的损失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远高于交强险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支付赔偿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