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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管不到位惹纠纷 医院因过失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2-05-14 16:52:1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邹桃生 刘才泉)   5月14日上午,隨着终审判决的宣判,一起因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放置内引流的双J管置管不到位引发的医患纠纷尘埃落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县医院赔偿康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89.48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康某因右腰背部反复疼痛多年而入某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输尿管结石并重度积水。3月3日医院为康某施行右输尿管上段切开取石手术,手术进展顺利。根据手术需要,术中已放置了双J管作内引流。4月6日行膀胱镜下取双J管失败,经摄片提示双J管于输尿管滞留。后行右输尿管镜检术仍未能成功取出双J管。4月12日,医院将康某转院至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双J管滞留状态。4月14日,在该院行输尿管镜检查术+右输尿管支架取出术,手术顺利。康某于4月17日出院。一个月后康某返回该院拨除在该院重新放置的双J管。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实施的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但在实施手术过程中双J管置管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患者虽然因医方过失增加了一次经输尿管镜取双J管术,客观上增加了相应的费用,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康某便将某县医院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因输尿管结石入住某县医院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因放置内引流的双J管置管不到位,导致康某增加了一次经输尿管镜取双J管手术,某县医院具有一定的过失,故康某为此增加的一次经输尿管镜取双J管手术的相关费用,即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均应由某县医院赔偿。但对康某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县医院的诊疗过失虽未造成上诉人残疾,但导致上诉人重复手术,显然增加了其痛苦,必然造成其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对上诉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并确定为1000元,其他赔偿均与一审判决相同,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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