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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赌酒身亡 八成责任需自担
发布时间:2012-05-15 09:36:4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郝自蕙)   申某某参加喜宴的过程中与他人赌酒,最终酒精中毒身亡。其妻子将与申某某赌酒的二人告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申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八成的责任。

    原告柳女士诉称,其丈夫申某某于2010年10月23日赴同村一村民家喝喜酒并与二被告陈某、周某同桌。席间,被告陈某提出若申某某喝三杯白酒就给二百元钱,申某某就喝了三杯,后被告周某又提议喝两杯给一百元钱,申某某于是又喝了两杯。申某某回到家后倒头就睡,当晚,原告发现申某某鼾声轻微,120急救车到达后,申某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原告认为申某某之死是因二被告恶意劝酒导致的,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申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申某某自身存在过错,且其死亡属于意外。此外,我也没有过错,没有对其有劝酒、灌酒的行为。被告周某辩称,我不存在过错,当天我是喜宴知客(喜宴上协助东家招待宾客的人),赌酒是申某某先提出的,我表示过反对,但其执意要这么做,我是为了平息酒桌气氛,是善意的礼仪招待行为,申某某的死亡是他缺乏成年人的自控行为所致,与我无关。

    经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理查明,申某某于2010年10月23日前往本村村民家中参加喜宴,席间大量饮酒。当日晚23时左右,家属发现其死亡,并报警。后经鉴定申某某系酒精中毒导致死亡。相关证据证明申某某在席间确实同二被告有赌酒行为。申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当对自身的身体条件、过量饮酒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故应当对其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根据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故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判决被告陈某承担赔偿数额10%的责任,被告周某承担赔偿数额10%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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