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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子PK三轮子 强行“接吻”伤不起
发布时间:2012-05-15 10:42:2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琳)   顺义的王小姐骑自行车回家时,撞倒一辆行进中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电动三轮车车主张先生受伤住院。张先生将王小姐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小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十多万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1年6月13日,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自南向北行驶,恰遇被告驾驶自行车自南向东强行右转弯,将原告所驾三轮车别倒侧翻,造成原告头部摔在地上及同车人四肢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目前原告举债治疗已经花费7万余元,无奈转入北京博爱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已经多次向家属催缴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先期治疗费5万元、医疗费43 243.45元、护理费10 400元。

    被告王小姐辩称,不认可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是二级视力残疾,且事故时原告车速过快,被告和原告实际上发生轻微的碰撞,是原告自己打把后撞到马路牙子上,车才侧翻的。本案中原告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没有牌照即上路行驶,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要求尚未发生的医疗费于法无据,5万元是博爱医院催缴的费用,因没有顺义医院的转院证明,对此不认可;医疗费、护理费不认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首要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不认可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认为原告在二级视力残疾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三轮车出行,且事故时车速过快,应承担 70%-80%的事故责任。

    经原告就诊的北京博爱医院检查,原告双眼视力均为1.2,故被告主张的原告视力情况不符合驾车出行条件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事故时车速过快,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于被告以此要求原告承担事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事故时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未经登记,但被告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三轮车未登记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于被告因车辆未登记要求原告承担事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无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王小姐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共近5万元。

    此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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