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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双目失明酿悲剧 医院未尽职责理当赔
发布时间:2012-05-15 13:42:1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邹桃生 刘才泉)
5月14日下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与某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某县医院赔偿罗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共671427﹒34元的20%计币134285.4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6152.20元。这起历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市县两级法院审理、长达三年余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5日,罗某母亲刘某入住某县医院妇产科,入院诊断为:1、先兆早产;2、孕27周头位。于当天下午正常分娩出男婴即罗某。因分娩时羊水喷出进入罗某口腔,经吸痰、清理呼吸道等抢救处置后隨即把罗某转入儿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早产儿、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硬肿症等。入院后即通知病危,给予保温、输氧、抗炎、营养、支持、对症及蓝光照射等治疗。 2009年2月10日罗某好转后出院。出院医嘱:防感冒,加强营养。同年6月初,罗某家人发现罗某眼睛不正常,隨后到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等地检查,得知罗某患有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及脑瘫,目前罗某已双目失明。罗某家人认为罗某双目失明是因某县医院在诊疗中存在重大过错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2011年1月26日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案不属医疗事故。后江西省医学会于2011年9月13日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记载:“……八、分析意见:……﹙二﹚、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医方对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的认识不足:未按照《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规定对患儿进行筛查。ROP是小儿致盲的主要眼疾,最早出现在矫正胎龄32周,阈值病变大约出现在胎龄327周,早期筛查和治疗可以阻止病变的发展。患儿为妊娠27周出生的早产儿,在医方住院36天。医方未按要求对患儿进行筛查,在患儿进行低流量吸氧治疗中未进行血氧浓度监测。 2、未将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可以致盲这一高危因素向患方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虽然在2009年1月14日的病程记录中提到‘患儿极可能出现智力、视力、肢体活动障碍等后遗症,建议出院后到上级医院诊治’,但在事后的出院记录医嘱中只是提到防感冒,加强营养,并未提到到上级医院诊治之事。如因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也应该及早转有条件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医方的上述行为与患儿的双目失明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专家组一致认为,本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于医疗事故。 ﹙三﹚、患儿胎龄只有27周,各器官发育不成熟,出生时有窒息,这些行为均为发生脑瘫及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致盲的高危因素,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四﹚、患儿脑瘫与早产有关,是患儿胎龄过小,神经系统发育不成熟所致,与医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权威性,且责任划分恰当,故予以采信。结合某县医院的过错及罗某自身病情,按责划分,由某县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罗某自负80%。判决某县医院赔偿罗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671427﹒34元的20%计币134285.4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7434.80元。 罗某家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为二级伤残,伤残部位为双眼,对其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将带来严重影响,必将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对其要求某县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26152.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判其他处理均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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