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来庆)
丰城一出租司机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出租车将摩托车撞倒致一人死亡获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财保公司给付保险金296980元,出租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746元(已支付200000元,应返还出租公司153254元)。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1 日晚,被告人章某驾驶出租车从丰城市新城区往抚州市方向行驶,19时30分钟许,当被告人章某行至丰城市淘沙镇苟艻村路口路段时,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戈某,同向由公路右侧转向左侧,因被告人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出租车将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被告人章某见二人倒地即向丰城市交警大队122报案,之后弃车离开现场。交通警察于20时40分钟赶到事故现场时,戈某已死亡。2011年11月11日出租车公司向死者亲属赔偿20万元。同年12月5日,被告人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戈某不负事故的责任。法医鉴定:戈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并胸部损伤死亡,陈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章某在交通运输中,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出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财保公司作为该出租车的保险人,依照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约定对被告人章某造成戈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人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