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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猎捕野生猕猴108只潜逃十载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17 11:10:4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廖长春)
5月16日上午,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猕猴案。以被告人马某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习系河南新野县人。 1999年11月间至2000年1月,被告人马某习等人为牟取利益,在马某甫(已故)、邓某献(已判刑)的召集并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到泰宁、建阳、邵武等地作案3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猕猴108只,出售给某实验中心邵武养殖基地,所得赃款平分。2011年12月2日,在全国“清网行动”期间,被告人马某习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习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108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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