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结伙猎捕野生猕猴108只潜逃十载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17 11:10:4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廖长春)   5月16日上午,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猕猴案。以被告人马某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习系河南新野县人。 1999年11月间至2000年1月,被告人马某习等人为牟取利益,在马某甫(已故)、邓某献(已判刑)的召集并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到泰宁、建阳、邵武等地作案3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猕猴108只,出售给某实验中心邵武养殖基地,所得赃款平分。2011年12月2日,在全国“清网行动”期间,被告人马某习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习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108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