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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造贩枪支因吸毒盗窃被抓泄露
发布时间:2012-05-18 14:05: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昊)  伙同他人秘密非法制作和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并容留他人吸毒。2012年5月8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以被告人应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董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9年9月,被告人应某在得知胡某(另案处理)需要购买枪支后向其介绍被告人袁某会制造枪支,后被告人袁某在本市洪城大市场、李家庄等地购买材料自行组装了枪支一把、子弹五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与胡某。

    2010年1月份,被告人应某要求被告人袁某帮其制造枪支。随后,被告人袁某买来材料,自行组装了枪支一把(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子弹三发送给了被告人应某。

    2010年5月份,因被告人袁某被强制戒毒,胡某遂要求被告人应某帮其制造枪支,二人共同购买了材料自行组装了枪支一把(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子弹若干。

    2010年11月,被告人董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应某购买了枪支一把(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并交由被告人程某保管。

    2011年5月1日,被告人应某在本市象山北路宾馆房内容留他人吸毒时被抓获归案。

    2011年6月8日6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本市董家窑菜场偷盗电动车时被车主当场抓获。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程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各一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应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从他人处借来枪支一把并存放于住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应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袁某非法制造枪支两把、子弹若干,并买卖枪支一把、子弹五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董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明知是他人枪支而帮助存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上四名被告人均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均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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