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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走上歧路 多次盗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5-18 14:3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娟)   近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刘某系1995年5月5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还是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走上了盗窃犯罪的歧路。

    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来到遂川县泉江镇大桥村胡子光的杂货店,撬开店门门板进入店内,盗取现金40元。在尝到甜头后,于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又来到遂川县泉江镇大桥村胡子光的杂货店,撬开店门门板进入店内,盗取现金92元。两次作案均未被发现,刘某胆子越来越大,于2011年10月3日,10月12日、10月24日、11月4日凌晨又分别来到遂川县泉江镇杉帽形赖家盗窃作案;到大桥村鸦雀口超市盗窃作案三次,第三次因采取先用火烧门板再撬门板的方式撬开店门,被人发现,被告人刘某赶紧逃离现场,盗窃未遂。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盗窃作案6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4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为被告人刘某退赃款64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家属为其退赃款646元,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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