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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高县审计局副局长诈骗百余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21 10:25: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严有根 李珠云)  被告人邹毅以谎称创办大米加工厂和沙石厂为名,先后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和向本单位干部及其他个人借款共计144万元,然后潜逃异地。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6年7月5日,原上高县审计局副局长邹毅谎称自己从事沙石厂经营活动,急需资金周转,便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获审批贷款30万元。在此前后的2005年12月和2007年6月,被告人邹毅谎称自己创办大米加工厂急需资金周转为名,骗得本单位干部付某的信任,二次骗借付某3万元;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止,邹某先后又向熟人、朋友和相关行政单位公务员谎称办大米加工厂或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骗借他人5万、8万、10万不等的现金,最多的骗借他人22万元。邹某共骗得的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除小部分生意亏损外,大部分的钱款用于赌博挥霍。在贷款与借款到期债主追讨之下,邹某溜之大吉,潜逃外省躲匿起来。2011年8月23日,县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2011年9月1日,县人民政府根据邹某的诈骗行为,作出了开除其公职的处分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毅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副科级领导干部,不努力工作,却嗜好行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17次,骗取个人钱款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了贷款诈骗罪。为此,对其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其所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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