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欧军 刘艳)
2011年3月26日上午,78岁老妇赖某到县城老市场买菜,10时许,会昌市场中心工作人员陈某在履行职务时与市场摊贩刘某发生争执遭追打,在奔跑过程中将老妇赖某撞到地致伤,赖某诉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令陈某与刘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166209元。
经审理查明:会昌县市场中心工作人员陈某在管理会昌县城某菜市场过程中,与刘某之妻蔡某发生争执及拉扯。刘某赶到后看见蔡某嘴角有血,蔡某指认是陈某所为,刘某随手拿起一把垃圾斗要打陈某,陈某见状惊慌失措拔腿就跑,奔跑过程中将在市场买菜的老妇赖某撞到在地。后赖某被市场中心人员送往会昌中医院抢救治疗,后被转入解放军医院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59099.4元。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载明:1、左股骨颈骨折;2、左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3、术后3个月需扶拐下地行走等。
法院认为,陈某在管理市场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本应冷静妥善处理,却在市场中奔跑,将行人原告撞倒受伤,具有主要过错,但因陈某属于在执行管理市场的职务中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应由会昌市场中心承担;刘某拿垃圾斗在后面追赶陈某,以致陈某慌张中将原告撞倒,对造成原告受伤起到间接作用,具有次要过错,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陈某的行为与刘某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形成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原告在市场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31343.88元,由被告会昌市场中心赔偿124776.68元;由刘某赔偿6567.2元。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