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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出借身份证上车牌 不料车祸损失受牵连
发布时间:2012-05-21 11:53:3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冷文平 邓鹏)   出借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给叔叔办理摩托车上户登记,摩托车相撞致人死亡,出借人应否承担责任?2012年5月2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受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宣判终审结果,维持宜丰县人民法院所作的李某某对李某赔偿苏某母子三人50000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

    李某与李某某系叔侄关系。2008年李某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因其居民身份证丢失,便借用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宜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了该摩托车的上户登记手续。此后几年,李某一直未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其摩托车也一直未进行年检。2011年1月1日傍晚6时10分许,李某驾驶摩托车在宜丰县工业园大道行驶时,与易某某所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易某某、李某等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宜丰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某负次要责任。因协商未果,易某某的妻子苏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在考虑了李某叔侄两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较低因素后,诉至宜丰县人民法院,仅要求被告李某赔偿5000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定李某应对易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所主张的5万元损失远低于李某本应承担的17万余元的赔偿金额,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所然应予支持。李某某出借身份证给李某办理摩托车上户,李某某是法定车主,理应对该摩托车负有管理责任,现该摩托车因李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易某某死亡,李某某应对原告的5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判决李某赔偿原告苏某母子三人50000元损失,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出借身份证给李某使用系无偿借用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出借身份证给无驾驶证的李某用于摩托车登记上牌,也不参加年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便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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