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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友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21 14:44: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莺) 丰城一男子一次与他人起争执,一次为帮朋友非法拘禁他人获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查明,2011年2月3日晚,李某和同学徐某等人准备去吃火锅,在楼下遇见被告人付某和王某、肖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肖某与对方发生争执,王某欲上前帮忙,但被李某踢翻在地。王某遂指使被告人付某和肖某追赶李某,在建设路被告人付某等人将李某抓住,强行将其押上一辆银白色丰田轿车,带至丁家新村旁边的坟山上。在坟山上,被告人付某等人对李某进行殴打。至当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付某等人才将被害人李某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2011年7月12日上午,熊某(在逃)与宋某因为安装网线一事在一联通营业部前发生矛盾并动手打架,后被旁人劝开。熊某便打电话叫被告人付某等前来帮忙,宋某也邀集同村的宋某某等前来帮忙。被告人付某等人于中午12时许开车赶至联通营业店,在店门口看见熊某正与宋某理论,即上前准备动手殴打宋某,宋某等人一起手持梭镖迎战。与付某同去的两人见对方拿来了梭镖,二人即返身从车上拿出携带来的二把单管火铳指着宋某等人,宋某等三人吓得逃走了,站在一旁的宋某某被被告人付某等人强行押上车带至梅林集镇的高速公路天桥边的山脚下。在山脚下,被告人付某等人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后因公安机关和宋某村上的人打电话给熊某要其放人,被告等人才弃下宋某某离开。经法医鉴定,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付某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目无国法,两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在犯罪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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