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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刀具进林场被劝阻 砍伤治安人员潜逃14年
发布时间:2012-05-21 15:54: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十四年前在游玩时持刀追砍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人员,没有想到事过十四年,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农历五月初五日,云贵两省交界处的群众聚集到镇雄县牛场镇诸宗办事处罗汉坝林场游玩,诸宗办事处支书韦祥顺与在此包点扶贫的镇雄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肖剑开、范泽尧带领本办事处人员赶往林场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当天中午被告人陇成友伙同万元俊、陇成学、王天友、王留贵分别持大刀、火管枪来到林场。韦祥顺便责令几人交出管制刀具,陇成友等人拒交,韦祥顺说明自己及范泽尧的身份后,陇成友便持刀砍了韦祥顺的左肩一刀,万元俊随后也持刀乱砍韦祥顺。范泽尧多次鸣枪示警并未威慑住陇成友等人,反被陇成友等人追杀。经镇雄县人民医院诊断,韦详顺失血性休克,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面部、左肩部、双上肢多处软组织切割伤,左手拇指食指肌腱断离。范泽尧右颞部有4×3CM头皮缺失,右臀部有3×0.5CM愈合创口,左腿外侧有2×0.3CM愈合创口,左肩胛下角处有3×0.5CM愈合创口。经镇雄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韦详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范泽尧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万元俊、陇成学、王天友、王留贵四人已被判刑。被告人陇成友家属与被害人韦祥顺达成赔偿协议,由陇成友一次性赔偿韦祥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韦祥顺对陇成友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陇成友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陇成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陇成友与被害人范泽尧达成赔偿协议,由陇成友一次性赔偿范泽尧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元,范泽尧对韦祥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陇成友伙同他人持戒到罗汉坝林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诸宗办事处支书韦祥顺责令交出管制刀具时,公然持刀行凶,致韦祥顺重伤、范泽尧轻伤的行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陇成友的指控,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当。鉴于被告人陇成友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也代其赔偿了韦祥顺、范泽尧医疗等费并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陇成友犯寻衅滋事罪计算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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