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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投毒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作者:卢俊宇   发布时间:2014-02-18 13:46:00


    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图为宣判现场。

    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2月18日上午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受害人黄某的父母亲昨天下午五点到达上海,今天早上,黄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第五次来上海了,而这五次都是在儿子出事后,黄父坚持“杀人偿命”,倘若不判死刑,一定当庭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在黄某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某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某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某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某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某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林某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某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某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某系间接故意杀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某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回顾

    2013年4月1日

    复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某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

    4月11日

    上海警方通报,在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上海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4月16日

    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去世,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捕。

    10月30日

    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11月27日

    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某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方法致黄某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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