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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配奥迪未约定归属 解聘后讨车反被驳
发布时间:2012-05-22 09:31:5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丁岚)
2004年王女士任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公司在其入职后出资567918元为其配置了奥迪车一辆。为便于向女士开展工作,奥迪车登记在向女士名下,但双方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作出约定。之后该车一直由向女士占有使用。2009年,公司以向女士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聘,同时要求向女士返还奥迪车,但向女士认为奥迪车登记在其名下,系公司对其的赠与,故拒绝返还。
2010年,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奥迪车归公司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女士为奥迪车登记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公司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向女士否认公司为实际所有权人,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于奥迪车归属有约定,故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1年,公司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将向女士告上法庭,该公司称并无将车赠与向女士的意思,而向女士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获得巨额利益,使该公司遭受损失,属不当得利,要求向女士返还购车款567 918元。向女士辩称,公司提出不当得利之诉已超诉讼时效,且其对奥迪车的所有权系基于公司对其的赠与,故不同意返还车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公司本此起诉系基于此前确权之诉被驳回,故未超诉讼时效,双方虽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进行约定,但双方当时已建立劳动关系,故向女士取得奥迪车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向女士取得奥迪车不属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出资,以向女士名义购买奥迪车,并登记在向女士名下,且该车辆一直由向女士使用,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在向女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公司支付该笔购车款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另外,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两份记账凭证,仅能证明该笔购车款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不能证明该笔购车款的给付目的和性质,亦不能证明该笔购车款应由向女士返还给公司,故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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