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金淋云)
农田放水发生纠纷本是小事,冲动之下参与持铳伤人酿成一死八伤的严重后果,潜逃十载最终选择投案自首。5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所在的火山下自然村与相邻的坤田村共用同一水源“泉公水”灌溉农田。2001年8月初,因久晴无雨,旱情严重,两村不断发生争水纠纷,政府多次调处均无效果。随后坤田村在泉水的围墙上打洞,新开一条水渠引水,招致火山下村民的强烈不满。同年8月9日下午,两村村民又因争水之事发生纠纷,双方村民聚集在一鳗鱼场附近相互对骂、形成对峙。晚6时许,被告人协助他人将借来的2支长铳放置鳗鱼场对面的养猪场旁。当坤田村村民冲过来时,被告人袁某等人朝冲来的坤田村民开了一铳,未伤到人。坤田村民当时向后退缩,但几分钟之后又冲过来,被告人所在村的几名村民又向坤田村民开了一铳,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乙级,2人轻伤甲级,2人轻微伤甲级,3人轻微伤乙级的严重后果。之后被告人逃往外地,2011年9月,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本村与邻村因争水发生纠纷后,积极参与他人所组织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八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被告人能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逃期间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