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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照进百姓心中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纪实 作者:韩锡艳 发布时间:2012-05-22 16:04:09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推行巡回审判作为又好又快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强力推进,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有利于减轻边远乡镇群众诉累、有利于转变法官“坐堂办案”的审判理念、有利于“大调解”格局的构建的重要作用,以倾向于边远乡镇为原则,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及土地纠纷等通过巡回审判方式更易于查清事实、解决问题的案件适时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法院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办结案件200余件,其中调撤结案140余件,调撤率62%,件件实现案结事了。 审判理念讲求一个“实”字——解决纠纷才是硬道理 由于审判指导思想的影响,法院巡回办案的实践也曾走过一段弯路。2007年以前,我们在处理案件时,主要注重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能作用,强化裁判文书的论理,即举证、质证于庭,是非责任分明于庭。法官基本上是“坐堂办案”,当事人的胜诉主要靠其举证能力,那时的巡回办案,是把它当做任务来完成的,一年下乡开几个庭,拍几张照片回来,流于形式。由于法官“坐堂办案”,弱化了法官调查和调解的作用,有时判决书认定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差较大,当事人自然不满意。结果,审判的路子越走越窄,单纯“坐堂办案”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就拿2006年来讲,全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62件,其中上诉75件,上诉率达16.2%,平均每结6件案件就有1件上诉;而更审改判案件也达到了41件,更审改判率达8.8%,如此糟糕的审判效果,使法院的声誉和形象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审判指导思想和审判方式的转变,法院的民事审判牢固树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指导思想,为开展好巡回办案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障。同时,我们在民事审判的实践中也充分认识到,要想真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就要求民事法官要像消防队员那样,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灭火器”的作用,把众多的民事纠纷消化好、化解好,而巡回审判无疑是最有力的“灭火器”。巡回办案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巡回办案的最终目的就是又快、又好地化解纠纷,这与大调解的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处。这几年来,我们对巡回办案的认识从片面到全面,思想上由被动到主动,努力又好、又快的调解每一个案件。 对巡回办案之所以有片面的认识,那是因为以前一直把巡回办案当作审判之外的一项任务来完成,每年选一些案件到基层、甚至到农户家里去开庭,我们认为做的已经很好了,但对案件调解的效果却不明显,总感觉缺少什么。后来发生的两起案件促使我们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一件是名山镇山湖村两兄弟因为土地发生纠纷,两兄弟都已过了不惑之年,为了解决这个案子我们也下乡去开过几次庭,案件一审判决后、又经二审和申诉程序,都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两人打了近两年的官司,双方本是一奶同胞的亲人,一场官司下来,虽然分出了“胜负”,双方及其亲属却因此反目成仇了;另一件是一起简单的债务案件,双方当事人年龄都很大,考虑被告刚出院不久,腿脚还不方便,决定到被告家里开庭,没想到办案法官让被告的儿子给撵了出来,这件事对民庭的法官影响较大,甚至对巡回办案产生抵触情绪。这两起案件促使我们静下心来总结,经过认真反思,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巡回办案它就是大调解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就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质和审判工作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又好、又快地调解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法院。 审判质量讲求一个“好”字——办百姓心服口服的铁案 要想真正发挥巡回审判的作用,审判质量好是前提和保证,如何使审判质量“好”,那么只能强化调解工作,高质量调解就是高质量审判。主要做法:一是改变审判方式,从“堂上”走下来。以强化庭审功能为主的“坐堂办案”的审判方式,并不是说要完全放弃,强化庭审功能没有问题,但不能一味地强调,对于我们基层法院来说,当事人当中有多数是农村的群众,他们举证能力较差,法官要走下去调查;还有的案件,如因水淹地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交照片、录像等证据,来证明其耕地被淹的状况,这种证据都有局限性和片面性,办案法官必须到现场实地察看。2009年自然灾害比较严重,春播时天气干旱,有几起因耕地着火的引发的赔偿案件,夏秋季又雨水不断,又有多起因相邻关系引起的水淹地赔偿案件,类似这样的案件都需要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到现场实地解决,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实地勘察,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比较信服。二是法官要有责任心,要具有细心和真心。说到责任心,作为民庭的法官每人每年平均结案80件左右,多的能有100多件,其中60%以上的案件在农村,这就意味着民事法官要经常的下乡办案,而且是年复一年,确实很辛苦,没有责任心绝难胜任。去年秋天,民庭一名年轻的法官在苇场开发区勘察淹地现场时,掉进齐腰深的沼泽地里,把在场的人都吓出了一身的冷汗。民庭的车的后备箱里,常备着铁锹、木板、牵引绳索和水靴,车陷住了要有清理工具,土地泥泞随时可以换上水靴。谈到细心,是必须在巡回办案中做到的,到了争议的现场,走马观花,那也是走过场,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例如去年在奋斗乡云山河村出现一起水淹地赔偿案件,原告称被告将排水沟堤坝挖开一个口子,造成云山河水倒灌,将原告近2公顷的大豆地淹没,几乎造成绝产。办案法官先后两次到争议的耕地勘察,走访了解案情,经了解7月18日和20日,奋斗乡区域连下暴雨,造成云山河水暴涨,溢出河床,河水漫上西侧的水泥路,也将其东侧的耕地堤坝多处冲毁,原告的耕地与被告的耕地相距5、6百米,原告的耕地地势低洼,四周的水向低洼处流淌,造成原告的耕地被淹,此案事实查清了,案件处理也相对容易多了。谈到真心,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有法官的感情在里面,一个法官如果能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办,多替当事人设身处地的去考虑,那么这个案件就可能会有一个很好的结果。例如有一起女儿起诉父母要求分割土地的纠纷案件,女儿已出嫁五、六年了,因生活较贫困,向父母提出了分割部分土地的要求。可是由于父母与女儿、女婿之间因一些琐事一直难以释怀,再加上被女儿起诉到法院,感到很伤心,坚决不同意给女儿分地。办案法官为了营造一种轻松温馨的氛围,没有向以往那样按常规开庭审理,而是把双方都找到他们的一位亲属家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做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的一番真情劝说,最终使女儿、女婿认识到了自己身上的问题,向两位老人鞠躬赔礼,最后,父母和女儿都掩面哭泣,女儿当场表示撤诉,父母也表态把最好的水田给女儿、女婿耕种。还有一起案件让办案法官记忆犹新,今年春节前,水利住宅楼有一户三楼住户跑水,把二楼住户房屋的部分棚面和墙面浸湿,由于该楼在建造时就把自来水管设计、安装在水泥地面下,找不到漏水点,三楼住户迟迟不能修复,二楼住户一气之下将三楼住户诉至法院。此案开庭审理没有什么意义,只要把漏水点找到修理好,纠纷就解决了,办案人员找来两位有经验的修理人员,用了一天时间就修理好了,但两位在商量分担修理和材料费用时发生了争执,对其中的150元费用都拒绝承担,争执不下,最后,办案法官表态,这150元费用由法官来支付,让双方都安心回家准备过年。事后,双方都打来电话表示歉意。三是借助地方党委、政府和其他社会资源共同解决矛盾较大的纠纷。法官并不是《西游记》中的“齐天大圣”,没有三头六臂,更没有七十二般变化,对一些矛盾较大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相持不下,互不让步,办案法官往往要“走乡串户”,找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或村委会成员帮助做调解工作,有时还会请求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协调。例如,肇兴镇良种场村委会在1994年与多个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开荒地),村委会提出要解除合同,其中一农户诉至法院。合同签订的确实有瑕疵,一面是集体利益,一面是当事人利益,都需要维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一判了之,否则一案又会引发起多案。办案法官求助肇兴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拿出了双方都接受的处理意见,起到了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另外,我们针对法院2009年新经人大任命的13名人民陪审员均来自基层、且较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对于发生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乡镇或者社区的案件,我们就邀请他们一同参与调解,也都能取得较理想的效果。四是注重诉讼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法院就某一个纠纷的裁判,对同类问题具有引导性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就拿土地补贴这个问题来讲,2004年以来,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同时还给予包括土地补贴在内的各项补贴合计每公顷达1000多元,我县土地流转的农户有2、3千户,土地补贴是归原承包人所用,还是归实际使用人所有,是流转农户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此类案件的审理对农村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土地补贴归原承包人所有。今年年初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土地补贴归属的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环山乡向阳村农民,由于这是在当地因土地补贴问题引发的第一起案件,原告身后有一批相同情形的原承包人支持者,被告身后也有一批被承包人支持者,该案件形成了两个阵营的纠纷。考虑到此案裁判结果的重大指导作用,民庭法官事先与环山乡党委、政府领导进行了沟通,组织了由乡、村主要领导及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讲解有关此类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做法,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在2007年,有关土地补贴的案件年受理数量在30件左右,而由于法院发挥了对此类案件进行巡回审判时的以案释法作用,达到了较好的“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至2010年,此类案件仅受理了3件。 解决纠纷讲求一个“快”字——将巡回审判驶入“快车道” 按照正常程序,一个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之前要经过至少1个月左右的时间,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从今年8月份开始,法院强化庭前调解力度,采取“完全的巡回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即原告到立案庭提起民事诉讼时,直接将起诉材料转给民庭法官,民庭法官在给被告送达时径行组织调解,经调解不成的,再转入“大立案”程序。原来,法院对于不在县城居住的当事人一般都通过邮局邮寄的方式送达,现在由于直接调解的要求,都改由办案法官亲自送达。这种方式的采取,使办案效率大幅提高。从已办结的30多个案件情况来看,平均审限3天,最长的也仅为7天,其中不乏有影响较大的案件。如肇兴镇良种场村发生的淹死两名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两起案件,原告第一天申请立案,办案法官第二天组织受害人亲属、良种场村委会成员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调解会议,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再如,陈老太太(85岁)起诉其子邰氏七兄弟赡养案件,七兄弟分住在县城、兴东村、大马河林场等地方,专门负责此案的两名法官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及时判决,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仅用了7天时间。 几年来,法院以巡回审判为抓手,不断强化案件质量,并通过统一思想,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干警思想认识,使开展巡回审判成为法院干警的一项自觉行动。同时,法院不断出台有效措施,加强了民庭的人员配备,加大对巡回审判的经费投入力度,并通过明确奖惩调动干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现在,巡回审判在法院已经成为又好又快解决矛盾纠纷的代名词,并逐步被赋予了更为新鲜和丰富的内涵。通过巡回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法院的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都得到大幅提高,上诉案件从2006年的75件,逐步下降到2009年的18件;调撤率从2006年的31%,上升到2009年的83%;更审改判数从2006年的41件,下降到2008年的2件,再到2009年无更审改判案件。而今年1-9月,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03件,审结结案355件,其中调撤率则达到了90.08%,上诉率仅为4.5%,无一更审改判案件。此外,自2007年以来,没有出现新发的信访案件。 虽然法院的巡回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费保障还不够充足,随着巡回审判开展范围的扩大,各项费用有所增加,经费明显不足。二是警力投入不够,近年来,案件数量有逐步增加的趋势,新型案件不断出现,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三是干警的调解方法和调解艺术还有待于进一步更新和提高。 下一阶段,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做好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工作,积累经验,找出不足,扬长避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二是使巡回审判制度化,结合审判实际制定相关制度,从巡回审判的内容、要求、考核等方面对巡回审判的理解和操作方法加以明确。三是积极探索巡回审判的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保证审判质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主题,克服困难,不断创新,富有成效地推进巡回审判工作,为县域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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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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