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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奸淫幼女 无良男子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2-05-23 18:03:0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程君)
光天化日之下,以诬赖、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在户外对幼女强施奸淫,兽行令人发指。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均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黄均寿出狱后不思悔改,反而心生邪念,竟萌发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欲望,多次在桂平市蒙圩镇村屯奸淫幼女。2006年5月10日中午,黄均寿看见蒙某(1993年11月7日出生)独自一人在蒙圩镇某村行走,其即上前诬赖蒙某捡了他的钱,并以搜身为由,将蒙某拖到路边的玉米地,强行奸淫了蒙某。此后,2010年2月1日,7月31日,黄均寿采取恐吓、捆绑、威胁的手段,对在户外放牛的李某(1996年7月15日出生)、曹某(2000年2月4日出生)实施了强奸。 2011年7月15日下午,黄均寿驾驶摩托车途经蒙圩镇龙门迎宾大道某路段时看见杨某(1999年7月5日出生)独自骑自行车,又生强奸邪念。当尾随杨某至某村的耕作区时,黄均寿上前拦截杨某某,诬赖杨某捡到其的手机,强行将杨某拉进甘蔗地欲行强奸。黄均寿用生殖器尝试插入杨某的阴部未成功后,其就用生殖器在杨某阴部处来回摩擦获取快感。之后黄均寿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恰好被杨某的父亲发现,杨父记下了黄均寿的车牌号,并在听了杨某陈述过后向公安机关报警。黄均寿于同年7月19日被抓获。到案后,黄均寿如实供述了此前的三起同种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均寿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多名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根据其累犯、坦白等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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