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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儿在校受伤 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发布时间:2012-05-24 09:11:2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罗梦琦)   近日,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邓某12万元。

    原告邓某系一幼儿园学生,2010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原告邓某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在园内楼梯上摔伤右肘部。邓某在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4092.53元。经鉴定,邓某伤残等级为捌级。该幼儿园在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事发后,邓某的父母多次找到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将幼儿园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对其托管的儿童,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原告邓某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因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致邓某在幼儿园内楼梯上摔伤右肘部致残,幼儿园负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幼儿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并按时交纳了保费,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幼儿园承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9220.53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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