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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之妇恋上有妇之夫 以自焚逼情夫给一个交待
发布时间:2012-05-24 10:39: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青根)
2012年5月2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秀平放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秀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7月,被告人罗秀平(女)与赖某某相识,不久便成为情人关系并经常同居,罗秀平也因此怀孕。2012年1月12日,罗秀平的丈夫从外地务工回到家里后,怀疑罗秀平有外遇而提出离婚。此后,罗秀平多次找到赖某某,要求赖某某就双方的感情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并要求赖某某归还借款,但均遭赖某某拒绝。 2012年1月29日下午,罗秀平从街上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一个塑料桶,并用该塑料桶在加油站购买了40元汽油,并购买了一个打火机和一瓶白酒。罗秀平喝下一瓶白酒后,于2012年1月30日凌晨零时30分许来到赖某某家一楼门口,用水果刀撬开一楼房门进入赖某某家里,切断其厨房内液化汽钢瓶与液化汽灶台相连接的塑料软管,然后将塑料桶内的汽油浇洒在自己身上和被害人赖某某家里,欲点火自焚,与赖某某及其家人同归于尽。赖某某听到撬门声后便起床,当发现罗秀平在其家里并闻到浓烈的汽油味时,感觉事情不好,便立即叫醒了其妻子和儿子,一同将罗秀平按倒在地上,并将其手中的打火机夺走。被告人罗秀平被随即赶到的公安民警带离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秀平在被害人赖某某家里泼洒汽油,以点火自焚的方法放火焚烧他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罗秀平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罗秀平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本人也真诚悔罪,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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