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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 都安县一男子遭遇“桃花劫”
发布时间:2012-05-24 15:30: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宾阳县新桥镇80后女青年余某兰,她的前男友借用她的6000元久拖不还,多次催偿未果后她色诱前男友出来,伙同孙宣明等人将前男友非法拘禁,逼其还钱。2012年5月22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孙某明等5被告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罚。 2008年间,余某兰与都安县百旺乡青年蓝某坤认识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感情不和而中断关系。在双方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蓝某坤借用余某兰人民币6000元。中断男女朋友关系后,余某兰多次催偿未果,她产生了借助其新男朋友孙某明(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的力量,对蓝某坤采取极端手段逼其还钱的念头。孙某明答应为女友“出头”,讨回欠款。 2011年9月13日14时许,孙某明电话邀约雷某飞,并叫雷某飞多叫上几个人一起来马山县,雷某飞便约黄某映、刘某永、梁某超﹙另案处理﹚,大家汇合后商量由余某兰假装同意和蓝某坤开房发生性关系为名,将蓝某坤诱骗到马山县城会面,逼其还钱。当日18时许,不知是计的蓝某坤兴冲冲从都安县其老家赶到马山县汽车站附近与余某兰会面时,便被雷某飞、梁某超押上孙某明租来的面包车,带到南宁市秀灵路永盛日租式公寓303房间拘禁,雷某飞安排黄某映和刘某永负责看守蓝某坤。次日,因蓝某坤无钱偿还,孙某明和刘某永等人分别对蓝某坤殴打,18时许,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租房将蓝某坤解救,同时当场抓获刘某永、黄某映、余某兰、孙某明。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某映身上搜得黑色双刃弹簧刀一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明、雷某飞、余某兰、黄某映、刘某永合谋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本次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孙某明、雷某飞、余某兰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映、刘某永是从犯。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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