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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法院执行工作中注重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2-05-24 16:28: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陶冬梅)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了房屋拆除协议,将被告学生宿舍承包给原告拆除,拆除费用由原告承担,拆下的材料归原告所有,原告将房屋拆除后,原、被告对围墙未拆除发生争议,原告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41358元。彝良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主持双方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启动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积极协调,找到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对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履行,经过细心讲解,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本案的标的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在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知识和耐心做工作的过程中,未提起诉讼的另外两位债权人也找到了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偿还债务,通过本案的宣传教育及法律的威慑力,被执行人当场将两位债权人的款项予以支付。等待多年的债权终于在法院执行法官的法制宣传和耐心劝导中得以实现,两位债权人喜出望外,满心欢喜,多年的心病终于在法官的手中治愈,他们感谢法律、感谢法官,感谢法律维护了他们的权益,感谢法官执法的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的精神。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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