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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及时判决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2-12-25 10:04:30


     本网讯(陈良玉)   李书成、杨保明、齐国梁、秦有良四人分别于2012年10月23日、24日向河南鹤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矿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60000元、年休假工资9000元、离岗后的生活费26000元、失业待遇9000元、加班费9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1000元,并为其进行离岗前检查。

    杨保明四人均为农民协议工,其请求涉及了很多方面。结合全省法院正在开展的“第四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办理活动”,鹤山法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多次耐心地对双方做庭前调解工作。根据双方争议焦点和疑问,民一庭到某矿走访,并调取了杨保明四人的工资台账、双方签订的“协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逐步查清四人于2002年12月到鹤壁某矿参加工作,常年在井下挖煤。2008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0年10月30日。2010年10月22日,某矿与杨保明四人签订了“协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人分别从该矿领取了经济补偿金12400元,从失业保险处领取了失业救济金。但是某矿没有为四人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四人分别于2012年10月8日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庭前调解无果后,民一庭于2012年12月1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李书成、杨保明与某矿的劳动争议案件,当天下午又公开开庭审理了齐国梁、秦有良与某矿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因某矿认为杨保明四人请求不合理,并且强调四人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调解未成。为了有效的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鹤山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及时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杨保明四人要求某矿支付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进行职业病检查的诉讼请求,共计4万余元。

    鹤山法院在这次集中清理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活动中,不是只囿于形式,只把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纳入活动范围,而是把所有涉及损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都纳入活动范围,以此活动为契机,快审快结了很多劳动者权益案件,有效、合法的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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